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券商冷對公募號角,盼資管辦法重修
隨著新《基金法》即將正式施行,券商資管的格局正在悄然變動。

一方面,大集合產品將于新《基金法》實施的6月1日正式“壽終正寢”,而券商亦進入公募時代;另一方面,去年10月證監會頒布的《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》(下稱《管理辦法》)的部分內容將隨著新基金法的落地而失效,而有業內人士將其視為對券商資管業務進行重新修訂的一次契機。

“如果資管的規定能修改,那希望不僅和新基金法有關,因為資管規定還有可以修改的地方。”滬上某券商資管人士表示,“比如可以進一步的放寬集合資管的投向。”

圍繞著新《基金法》,各家券商都在打著自己的算盤,部分券商已經開始先發制人。興業證券(601377.SH)、長江證券(000783.SZ)都已發布公告,準備向監管層提交有關公募牌照資質的申請。

受訪的多家券商資管人士表示,新《基金法》對目前部門工作的影響較為有限。記者了解到,一家已經明確要進軍公募的券商,卻仍然沒有成立任何關于公募的籌備小組。

“影響不是太大,無非是大集合不發了,還在做小集合。”山西地區某券商資管人士告訴記者,“我們之前只是針對新《基金法》的內容,請專家為員工進行了培訓。”

根據基金法的要求,滿足“資產管理規模超過200億”、“集合資管規模超過20億”等條件的券商可以正式搶灘公募市場。

信達證券分析師楊騰預測,僅以集合理財計算,截至一季度末滿足轉公募資格的券商或不少于32家,其中包括10家上市券商,其中長江證券、興業證券已在加速備戰之中。

但部分券商仍然對大集合較為留戀,反而對即將敞開大門的公募市場冷眼對之。

“一是大集合變成基金后要走審批,運作起來麻煩;二是公募業務本來就不好做。”北京地區某券商資管部總經理坦言,“而且公募已經形成自己的格局,很難再進入,做了半天還要給銀行交代銷費,根本不掙錢。”

而在部分券商資管人士看來,新基金法的影響,或許將于未來有所顯現。

資管規定重修?

2012年10月18日,隨著《管理辦法》的正式下發,券商資管進入新政時代,新規極大的擴寬了券商資管產品的投資范圍,同時也簡化了發行流程。

如今《管理辦法》所劃定的格局未滿一年,但新《基金法》的實施或將其改寫。

其中,其關于“大集合”與“小集合中超過300萬元投資者不設人數上限”等諸多規定無疑與新《基金法》有關“私募200人”的紅線相沖突。而新《基金法》作為上位法,勢必將對《管理辦法》構成壓力。

“重修是有必要的,不少規定都和新基金法有矛盾的地方。”滬上某券商人士認為。

而在上述北京地區某券商資管部總經理看來,進一步放開小集合的投向限制,正是不少券商所盼望調整的關鍵內容。“最重要的是進入實體經濟,信托都可以做,為什么券商不能做呢,”該總經理稱,“監管應該一視同仁。”

亦有業內人士對此不抱希望。

“我和在證監會的朋友聊過這事,他們認為有違規的嫌疑。”滬上某基金公司子公司投資經理坦言,“這么操作本質上還是監管套利。”

該投資經理認為,要真正解決券商資管的“融資功能障礙”,必須在更高層面進行立法。“信托之所以能夠放貸,很大程度源于其受《信托法》保護,但是券商資管的法律地位就比較含糊了。”

不過,目前“小集合對接集合信托”的設計已經成為集合資管進入實體經濟的重要通道,然而如此操作的結果是,證券公司不但無法將資金與融資方進行直接對接,還要與信托公司共享利潤。

“新《基金法》實施后,對私募產品就該一視同仁,小集合應當具備集合信托的所有功能。”前述券商資管總經理表示,“但是目前的規定是,小集合做不少投資時仍需通過集合信托來完成。”

(來源:21世紀經濟報道 松 壑;楊穎樺 2013-05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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